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

更新时间:2025-11-01 01:44 类型:新闻资讯 来源:网络整理

  

应当提交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为了典型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解决,保证民用航空器延续适航和遨游平和,依照《中华邦民共和邦民用航空法》《中华邦民共和邦民用航空器适航解决条例》,同意本条例。

  本条例合用于从事正在中邦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缮事业的职员的执照的宣布和监视解决。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事业的维修职员,由邦务院体育主管部分按规章经管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职员及格证件。

  中邦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真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的测验、宣布和监视解决事业。

  中邦民用航空位区解决局(以下简称民航区域解决局)认真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机型局部、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项目局部的签订和监视解决事业。

  (e)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是指依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及格核定规章》(以下简称CCAR-147部)取得了民航局宣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及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同的培训机构,是指未依照CCAR-147部取得民航局宣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及格证,但民航局依照规章的步伐认同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持有人应该将证件随身带领以便于给与反省。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持有人正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正在酒精影响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事业才力时,不得从事第66.15条、第66.25条中所规章的事业。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职员执照)搜罗根基局部和机型局部。维修职员执照申请人经测验及格取得维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申请维修职员执照机型局部的申请人应该开始博得维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

  (b)经历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其宣布的所申请专业根基培训及格证书。

  测验搜罗笔试、面试和根基技艺测验。笔试、面试和根基技艺测验结果70分(含)以上为及格。测验科目依照测验提要划分,测验不足格者可能正在90天后出席补考,测验结果有用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宣布的根基培训或根基技艺培训及格证书等同于根基技艺测验及格。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事业累计正在3年(含)以上,个中正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该延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事业。其维修经验应该搜罗民用航空器维修施行事业,实质应该涵盖根基技艺和具有代外性的维修职分;

  (2)经历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其宣布的所申请专业根基培训及格证书,且正在卒业后起码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事业。其维修经验应该搜罗民用航空器维修施行事业,实质应该涵盖根基技艺和具有代外性的维修职分。

  (a)具备本条例第66.10条规章前提的申请人,应该提交本条例附件一规章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初度宣布/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b)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应凭借本条例第66.10条举办审查。对切合规章的申请人,应该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事业日内宣布本条例附件二规章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F66-2);申请原料不完备或者不切合法定花样的应该马上或者正在5个事业日内一次见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体实质。对不切合规章的申请人正在20个事业日内作出不予宣布执照根基局部的书面闭照,退回其申请原料并证实原因,见知申请人享有的司法权益。

  维修职员执照机型局部的签订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该分手满意下列恳求:

  (a)申请机型I类签订,应该依然取得维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并博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历的培训机构宣布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及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同的培训机构对其举办的相应机型培训。其事业经验应该切合本条的维修经验恳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订,应该依然取得维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并博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历的培训机构宣布的Ⅱ类机型培训及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同的培训机构对其举办的相应机型培训。其事业经验应该切合本条的维修经验恳求。

  (c)机型局部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正在迩来2年内应该累计起码有1年正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事业,且正在该1年内应该起码有6个月是正在申请执照机型局部前1年内取得的。当区别机型的机身、唆使机编制、电子编制的构制和操作正在工夫上似乎时,正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验可能视为是正在统一机型上的维修经验;

  (a) 具备本条例第66.12条规章前提的申请人,应该提交本条例附件三规章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机型局部签订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b)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应凭借本条例第66.12条举办审查。对切合规章的申请人,应该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事业日内予以签订机型局部;申请原料不完备或者不切合法定花样的应该马上或者正在5个事业日内一次见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体实质。对不切合规章的申请人正在20个事业日内作出不予签订机型局部的书面闭照,退回其申请原料并证实原因,见知申请人享有的司法权益。

  (a)维修职员执照有用期为自宣布维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起5年,为保障维修职员执照持续有用,执照持有人应该正在有用期满前取得民航局对执照有用性的续签。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起码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验,或者有累计起码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相闭的事业经验;

  (3)维修职员执照持有人应该正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条例附件一规章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初度宣布/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c)执照丧失或者损坏后影响操纵的,应该按摄影闭恳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办或者换发。

  (1)依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元及格核定规章》(以下简称CCAR-145部)放行依照事业单杀青航路维修事业的航空器;

  (2)依照《维修和改装寻常条例》(以下简称CCAR-43部)的规章,对航空器举办维修事业并同意其还原操纵。

  除具有机型I类局部的权益外,还可能放行依照CCAR-145部杀青其他维修事业的航空器。

  维修职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行到达本章规章的前提,但或许满意民航局确定的到达等效平和所一定的其他增补前提的,民航局可能对其宽待本条例中的干系恳求。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搜罗根基局部和项目局部。部件修缮职员申请人经测验及格取得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申请部件修缮职员执照项目局部的申请人应该开始博得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

  (b)经历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其宣布的所申请专业根基培训及格证书。

  测验花样为笔试和根基技艺测验。结果70分(含)以上为及格。测验科目按测验提要划分,测验不足格者可能正在90天后出席补考,测验结果有用期为5年。持有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宣布的根基培训或根基技艺培训及格证书等同于根基技艺测验及格。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缮事业累计正在2年(含)以上,个中正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该延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事业;

  (2)经历民航局同意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其宣布的所申请专业根基培训及格证书。

  (a)具备本条例第66.20条规章前提的申请人,应该提交本条例附件四规章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初度宣布/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b)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应凭借本条例第66.20条举办审查。对待切合规章的申请人,应该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事业日内宣布本条例附件五规章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F66-5);申请原料不完备或者不切合法定花样的应该马上或者正在5个事业日内一次见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体实质。对不切合规章的申请人正在20个事业日内作出不予宣布执照根基局部的书面闭照,退回其申请原料并证实原因,见知申请人享有的司法权益。

  (b)博得民航局同意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历的培训机构宣布的项目培训及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同的培训机构对其举办的相应项目培训;

  (a)申请人应该具备正在迩来2年内起码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方针修缮事业经验;

  (a)具备本条例第66.22条规章前提的申请人,应该提交本条例附件六规章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项目局部签订申请书》(F66-6)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b)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应凭借本条例第66.22条举办审查。对切合规章的申请人,应该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事业日内予以签订项目局部;申请原料不完备或者不切合法定花样的应该马上或者正在5个事业日内一次见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体实质。对不切合规章的申请人正在20个事业日内作出不予签订项目局部的书面闭照,退回其申请原料并证实原因,见知申请人享有的司法权益。

  (a)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有用期为自宣布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起5年,为保障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持续有用,执照持有人应该正在有用期满前取得民航局对执照有用性的续签。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起码6个月的航空器部件修缮经验,或者有累计起码6个月与航空器部件修缮相闭的事业经验;

  (3)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持有人应该正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本条例附件四规章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缮职员执照初度宣布/续签申请书》(F66-4)以及申请书恳求供给的原料;

  (c)执照丧失或者损坏后影响操纵的,应该按摄影闭恳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办或者换发。

  取得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根基局部及相应项目局部的职员可能对项目局部种别领域内的部件,依照CCAR-145部或CCAR-43部放行。

  部件修缮职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不行到达本章规章的前提,但或许满意民航局确定的到达等效平和所务必的其他增补前提的,民航局可能对其宽待本条例中的干系恳求。

  违反本条例第66.6条规章,熟行使执摄影应权益时未随身带领证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赐与警卫。

  违反本条例第66.7条规章,服用药物或者饮用含酒精饮料后举办维修或者放行事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赐与1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66.9条、66.19条规章,正在测验中存正在作弊或其他禁止作为的,一共测验结果作废,申请人正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验。

  违反本条例第66.11条、66.13条、66.14条、66.21条、66.23条、66.24条规章,有伪制、变制申请原料作为的,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不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宣布执照、签订或续签,申请人正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哄骗、行贿等不正当要领博得执照根基局部、机型或项目签订、执照续签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予以推翻,申请人正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a)未正在执照持有人的权益领域内奉行事业,或正在其心理或者心情景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行使放行权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赐与1千元罚款;

  (b)涂改、伪制执照的,依照《中华邦民共和邦民用航空法》第205条的规章,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责令其即刻搁浅民用航空行为,2年内不得申领执照;

  (c)拒绝给与民航局、民航区域解决局反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赐与1千元罚款;经民航局或民航区域解决局反省不足格的,执照持有人不得接续行使执照的权益,经反省、稽核及格后,方可接续行使执照权益。

  违反本条例规章,组成坐法的,依法考究刑事负担。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惩办时代,不得行使所持执照授予的权益。

  列入抢修和一时修缮正在中邦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区域维修职员可能通过该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取得民航局的同意。

  持有外洋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必要民航局认同或转换的,依照民航局与该执照宣布邦的民用航空政府签署的订交实行;若无订交,通过稽核予以认同。

  持有香港格外行政区、澳门格外行政区、台湾区域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必要民航局认同或转换的,依照民航局与该执照宣布区域的民用航空政府签署的订交实行;若无订交,通过稽核予以认同。

  本条例自2016年5月8日起实行。2005年9月27日颁发,2005年12月31日实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望理条例》(CCAR-66R1)同时废止。

  本条例生效之日起测验结果正在原有2年有用期所规章的有用领域内的结果,依照本条例将结果有用期耽误至5年有用。